裁判摘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日期:2025年2月18日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 系

诉、被告同意并同时请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13-2-158-001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 仿冒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称: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 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美术素材享有著作权。深圳某 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自行开发的手游助手和电脑 软件实施了侵害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 为。故请求判令:一、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就“Mobile Legends:Bang Bang”手机 游戏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上 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深圳某计算机系 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在https://www.qq.com、https://myapp.com等网 站首页持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 响;四、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向上海某科技公司、上 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币种下同);五、深圳某计算 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 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
被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并非被诉侵权行为 的实施者,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即使构成侵权,上 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请也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涉案游戏图标、图片美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 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和手游模拟器上使用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 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并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同时将用于下载 涉案游戏且使用了涉案游戏名称及图标的文件的发行商标示为深圳某科技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 判决:一、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二、深圳某计算机 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在某模拟器网站首页(https://gameloop.vip)连续三日发布书面声明、消除影响(书面声明的分辨 率不得小于200×180dpi,声明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 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 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共同负担;三、驳回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 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 解,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遂于2024年3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 其起诉的请求,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深圳 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亦于2024年3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民事裁 定: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 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 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对于此种情形,二审裁 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两个判项即可;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由一审原告负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2022年修正)第336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 民事判决(2024年3月7日)
来源:最够裁判指南
编辑:姜兰
审核:雷玲
签发:何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