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楼盘开工建设后,
房地产公司以可享受购房优惠名义,
提前与客户达成内部团购协议。
但客户付完10万元购房诚意金后,
房子却一直未开盘销售。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刘某与某房屋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内部团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某项目A栋公寓住宅楼开工建设,该房屋物业公司组织集团公司内部员工及相关租户与其签订内部团购活动协议。
协议还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10万元作为购买该项目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上的意向诚意金,办理意向诚意金缴纳手续后即成为该项目的内部团购客户,在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所缴纳意向金直接用于充抵购房款;协议为甲乙双方就认购本次推售物业所达成的预约合同,在本次推售物业正式公开发售时,乙方成功认购后,甲方承诺将依据认购流程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团购协议书
上述协议签订后,刘某于协议签订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该房屋物业公司支付约定的10万元购房诚意金。但四年过去了,协议约定的建筑房屋项目却至今一直未能开盘销售,刘某也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某因此要求该房屋物业公司退款,协商未果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屋物业公司归还购房诚意金10万元及四年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